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752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752号)
入库时间:2022-04-08|字体:|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来源:国资数据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52号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

2022年3月29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为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和权威,国务院对“证照分离”改革涉及的行政法规,以及与民法典规定和原则不一致的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同时,做好与《信访工作条例》出台的衔接。为此,国务院决定:

一、对14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附件1)

二、对6部行政法规予以废止。(附件2)

本决定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国务院决定修改的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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