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自治区属企业破产中依法妥善安置职工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自治区属企业破产中依法妥善安置职工有关问题的通知
入库时间:2014-04-08|字体:|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来源:国资数据中心
宁企改组发〔2008〕4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有关部门:

2007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施行。后者与前者相比,更加注重职工合法权益的维护,更加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思想。但施行以来,个别市、县区有关部门以种种理由和借口对有些条款拒不执行,或随意停止与破产企业毫无关系的退休人员的医保待遇,或拒绝、拖延为符合退休条件和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人员办理退休手续,甚至对转移、接续劳动关系的职工随意刁难,造成职工多次群体上访,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类似做法,必须坚决纠正。为此,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退休人员与破产企业无关,不得因为原企业破产而中断其已经享受的养老、医疗保险待遇。

二、企业宣告破产后,必须立即为符合退休条件和 ……
继续阅读(剩余:40.70%)
请登录后识别阅读权限!

扫码在手机上打开本文
DN:N02514520240729N
© 2003-2024 国资数据中心  版权所有   未经许可,均不得转载有    网安备5101900200169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