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入库时间:1999-02-22|字体:|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来源:国资数据中心
(1999年1月14日国务院第13次常务会议通过1999年2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0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惩处金融违法行为,维护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金融机构违反国家有关金融管理的规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未作处罚规定或者有关行政法规的处罚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依照本办法给予处罚。

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和经营金融业务的机构,包括银行、信用合作社、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但是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国家外汇管理机关决定。

本办法规定的纪律处分, ……
继续阅读(剩余:93.69%)
请登录后识别阅读权限!

扫码在手机上打开本文
DN:N01430120230226N
© 2003-2024 国资数据中心  版权所有   未经许可,均不得转载有    网安备5101900200169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