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8月18日国务院第182次常务会议通过
2017年10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8号公布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严格控制机关、团体建设楼堂馆所,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机关、团体建设楼堂馆所,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是指新建、扩建、改建、购置;所称楼堂馆所,是指办公用房以及培训中心等各类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场所和设施。
第三条建设办公用房应当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严格执行建设标准。未经批准,不得建设办公用房。
禁止以技术业务用房等名义建设办公用房或者违反规定在技术业务用房中设置办公用房。
第四条建设办公用房应当遵循朴素、实用、安全、节能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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