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
入库时间:2011-11-30|字体:|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来源:国资数据中心
(2011年11月30日国务院第183次常务会议通过

2011年1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2号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放射性废物的安全管理,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放射性废物,是指含有放射性核素或者被放射性核素污染,其放射性核素浓度或者比活度大于国家确定的清洁解控水平,预期不再使用的废弃物。

第三条放射性废物的处理、贮存和处置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处理,是指为了能够安全和经济地运输、贮存、处置放射性废物,通过净化、浓缩、固化、压缩和包装等手段,改变放射性废物的属性、形态和体积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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