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
入库时间:2009-08-12|字体:|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来源:国资数据中心
(2009年8月12日国务院第76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9年8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9号公布

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提高规划的科学性,从源头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和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以下称综合性规划),以及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以下称专项规划),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进行环境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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