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入库时间:2016-02-06|字体:|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来源:国资数据中心
1998年10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的结社自由,维护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加强对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可以作为单位会员加入社会团体。

第三条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

社会团体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下列团体不属于本条例规定登记的范围:

(一)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人民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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