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京国资发〔2016〕21号
关于印发《关于市属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和《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市属国资国企改革的意见》(京发〔2014〕13号)文件精神,根据《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国资发改革〔2016〕133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属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16〕38号)有关要求,结合实际情况,现就市属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提出以下实施办法。
一、试点原则
(一)依法合规,公开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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