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府函「2016」172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已于2016年6月24日公布实施。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规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支持企业改革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的审批权限
成都市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按照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有关规定执行。各区(市)县涉及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第三十一条第(一)项情形的非公开协议转让由各区(市)县政府(含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管委会)审批。
二、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涉及资产评估管理
市政府或市国资委审批的交易项目涉及的资产评估报告由市国资委核准或备案;各区(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