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办发〔2004〕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中央企业(国资委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下同)是国有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搞好中央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对保障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促进全国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具有重要意义。当前,中央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总体稳定,但重特大事故仍然时有发生。为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中央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强安全管理
(一)中央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等,把安全生产作为一项长期的任务,做到警钟长鸣,常抓不懈。
(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