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入库时间:2013-07-18|字体:|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来源:国资数据中心
2005年9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6号公布

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为了及时发现并排除煤矿安全生产隐患,落实煤矿安全生产责任,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煤矿安全生产,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企业是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主体。煤矿企业负责人(包括一些煤矿企业的实际控制人,下同)对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负主要责任。

第三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并落实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制,监督检查煤矿企业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及时解决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设在省、自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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