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9月13日天津市人民政府第111次常务会议通过2017年9月17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8号公布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以及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依法进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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