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12月2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1〕第20号公布根据2007年4月22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7〕第5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3年5月1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3〕第2号第二次修正根据2017年12月3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7〕第6号第三次修正根据2020年10月3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0〕第2号第四次修正)
第一条为规范环境监测行为,发挥环境监测在环境保护中的作用,提高环境管理和环境决策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环境监测,包括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测等监测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环境质量监测,是指对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