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8月23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49号公布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和纠正侵害国有资产及其权益的违法行为,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与本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具有资产隶属关系的国有资产流失事项的查处,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国有资产流失,是指占有、使用和管理国有资产的单位(以下简称国有单位)在经营活动中或者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致使国有资产及其权益毁损、灭失、减值等的情形。
第三条查处国有资产流失案件,必须全面、客观和公正,并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权限和程序。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国有资产流失查处工作的领导、监督和协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