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11月30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4号发布根据2010年11月5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62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及处理办法〉等32件市政府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修改自1998年11月30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的监督作用,维护单位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杭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包括市辖县、市)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内部审计,是指部门、单位实施内部监督,依法独立检查会计账目及其相关资产,监督财政收支和财务收支真实、合法、效益的活动。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地方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单位、国有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