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入库时间:2016-06-07|字体:|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来源:国资数据中心
(2013年2月2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60号公布2016年6月7日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03号修订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生产经营单位,是指从事生产或者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等组织。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承担主体责任。主体责任主要包括组织机构保障责任、规章制度保障 ……
继续阅读(剩余:95.36%)
请登录后识别阅读权限!

扫码在手机上打开本文
DN:N23482620230529N
© 2003-2024 国资数据中心  版权所有   未经许可,均不得转载有    网安备5101900200169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