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1月13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95号公布2017年4月14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79号第一次修改2020年3月17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2号第二次修改)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消防设施管理,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河南省消防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筑消防设施,是指依照国家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配置在建筑物中用于火灾报警、灭火救援、安全疏散、防火分隔、防烟排烟的设施。
第三条建筑物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经依法核准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不得降低配置标准,不得擅自挪用、拆除、停用建筑消防设施。
第四条建筑消防设施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检测单位按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