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9月10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88号公布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坚持和加强党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全面领导,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明确决策责任,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下称决策机关)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具体包括下列事项:
(一)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
(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