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月15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97号公布根据2020年5月12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5号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现温室气体排放控制目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规范碳排放管理活动,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碳排放信息报告与核查,配额的发放、清缴和交易等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碳排放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
第四条省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全省碳排放管理的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和监督工作。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指导和支持本行政辖区内企业配合碳排放管理相关工作。
各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组织企业碳排放信息报告与核查工作。
省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住房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