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
广东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
入库时间:2002-12-02|字体:|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来源:国资数据中心
(2002年12月2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80号公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有效地防范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重大安全事故的行政责任,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地级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人,省、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行政负责人)分别对本地区、本部门(或者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各项工作的负责人,对其分管业务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行政负责人)对下列重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依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有失职、 ……
继续阅读(剩余:90.10%)
请登录后识别阅读权限!

扫码在手机上打开本文
DN:N08043620230530N
© 2003-2024 国资数据中心  版权所有   未经许可,均不得转载有    网安备5101900200169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