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3月24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03号发布,2022年3月3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42号修正)
第一条为规范房地产登记行为,确认房地产权利,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深圳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办理房地产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及地役权登记。
第三条深圳市人民政府房地产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设置房地产登记簿。
房地产登记簿可以采用纸介质,也可以采用电子介质。采用电子介质的,应当定期异地备份,并应当有唯一、确定的纸介质转化形式。
登记机关应当根据前款规定将原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