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29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07号发布2020年3月7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26号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劳动能力鉴定管理,规范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和《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工伤保险参保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和其他主体参与劳动能力鉴定相关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政府设立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财政等行政部门和工会组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用人单位代表由工会组织推荐。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承担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