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深圳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入库时间:2018-04-17|字体:|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来源:国资数据中心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

第308号

《深圳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经市政府六届一百一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陈如桂

2018年4月17日

深圳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深圳市政府六届一百一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适用本规定。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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