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11月23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54号发布根据1997年12月29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0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旧货业治安管理办法〉等37件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培育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规范拍卖市场行为,加强拍卖市场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拍卖,是指依法成立的拍卖企业,以公开竞价或标卖的方式,将委托人委托的财产或者权益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一种特殊交易活动。
前款所称财产,是指依法可以转让的有形财产、无形财产和权益。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拍卖活动。
第四条拍卖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