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1月13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9号公布根据2016年6月15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合理利用资源,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效率,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资源综合利用及其相关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资源综合利用主要包括:
(一)在矿产资源开采过程中对共生矿、伴生矿进行综合开发、合理利用以及对尾矿进行再次开发利用;
(二)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渣、废水(液)、废气、余热、余压等进行回收和合理利用;
(三)对社会生产、流通和消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