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月18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83号发布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包括土木工程、建筑工程、市政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装修工程。
第三条县(市)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合同备案、现场服务和按图施工质量的监督等具体事务,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招标投标、工程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