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11月27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73号发布施行)
第一条为了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执法监督遵循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执法监督是指上级行政机关对其下级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区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并对所属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和各州(地区行署)、市人民政府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行政执法活动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对下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