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9月25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70号发布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依法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保障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国家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所有权、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使用权的确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土地权属确定和登记、发证的具体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
确定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定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按照《森林法》《草原法》《渔业法》以及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土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