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2月2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5号令发布根据1997年12月2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第一次修改根据2004年6月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50号令第二次修改根据2007年11月2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00号令第三次修改根据2010年11月2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26号令第四次修改根据2019年4月29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83号令第五次修改)
第一条为加强对工程建设监理的管理,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充分发挥建设投资的综合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监理,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的委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合同等对施工阶段工程建设投资、工期和质量进行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建筑、市政、设备安装等工程建设监理,均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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