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6月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64号令公布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机关的行政调解,及时、有效化解争议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开展行政调解,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调解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对下列争议纠纷进行调解: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由行政机关调解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纠纷(以下简称民事纠纷):
1.可以进行治安调解的民间纠纷;
2.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
3.合同纠纷;
4.医疗事故赔偿纠纷;
5.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