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6月19日经天津市人民政府第72次常务会议通过2006年6月22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公布
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8年1月9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行政审批管理,规范行政审批行为,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创造良好的经济社会发展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审批的实施与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许可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机关之间及其对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等事项的行政审批,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坚持依法行政,深化行政审批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