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12月29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1〕第25号公布根据2007年4月22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7〕第4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1年12月3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17号第二次修正根据2020年10月3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0〕第2号第三次修正)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保障社会保险金的发放,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以下统称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缴纳,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险费的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社会保险登记、缴费申报、缴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