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4月3日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令第195号公布2023年2月18日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令第201号修正)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管理,促进依法行政,维护法制统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河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制定机关),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并公开发布的文件。
第三条规范性文件分为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政府及其办公室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为政府规范性文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