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令第90号 自2020-02-01起施行
(2019年11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9年11月28日市政府令第90号公布,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含示范区、园区管委会,下同)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活动。
第三条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应当遵循权责法定、执法严明、程序正当、公开公正、清正廉洁、高效便民、守法诚信的原则,确保合法行政、合理行政。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的依法行政工作,对市行政管理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依法行政工作实施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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