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年5月25日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公布自1992年5月25日起施行根据2020年10月20日《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促进我市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事业单位是指从事为国民经济、社会生活各个领域服务,满足人民文化、教育、科学、医疗、社会福利等需要,不以为国家积累资金和盈利为直接目的,一般不具有政府赋予的行政管理职能,由党委、政府和人民团体等党政群机关举办的全民所有制组织。
第三条事业编制是指事业单位职工(不含临时工)人数的定员。
第四条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包括:单位名称、性质、职责范围、规格待遇、隶属关系、领导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