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2月16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92号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林权流转和抵押行为,维护林木、林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林权流转和抵押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林权是指除国有林地、林木以外的林地承包经营权以及林木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本办法所称的林权流转是指林权权利人将林地的承包经营权以及林木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依法转移给他人的行为,不包括依法征收或者征用致使林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情形。
本办法所称的林权抵押是指林权权利人依法将林木所有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