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负责人,是指由市委、市政府、市国资委委派或推荐的企业首席产权代表。
第四条股份制企业负责人按照本办法进行业绩考核,其薪酬已由董事会确定的,所核定薪酬超出市国资委核定数额的部分应当交回公司,并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五条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