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690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690号)
入库时间:2017-11-17|字体:|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来源:国资数据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90号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

2017年11月17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为了依法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国务院对取消行政审批项目涉及的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国务院决定:对2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二、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国家提倡住院分娩。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技术操作规范,实施消毒接生和新生儿复苏,预防产伤及产后出血等产科并发症,降低孕产妇及围产儿发病率、死亡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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