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687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687号)
入库时间:2017-10-07|字体:|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来源:国资数据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87号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

2017年10月7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为了依法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国务院对取消行政审批项目涉及的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国务院决定:对15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将《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三条修改为:“农林院校和试验研究单位对植物检疫对象的研究,不得在检疫对象的非疫区进行。因教学、科研确需在非疫区进行时,应当遵守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的规定。”

二、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在堤防上新建前款所指建筑物及设施,应当服从河道主管机关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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