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发〔2016〕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
2016年9月5日
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推动政务信息系统互联和公共数据共享,增强政府公信力,提高行政效率,提升服务水平,充分发挥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在深化改革、转变职能、创新管理中的重要作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印发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的通知》(国发〔2015〕50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资源,是指政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文件、资料、图表和数据等各类信息资源,包括政务部门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