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和完善重点监管企业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要求,加强对重点监管企业专职外部董事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海南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重点监管国有独资公司、国有全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以下简称“所出资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专职外部董事,是指省国资委任命、委派或推荐的,在所出资企业专门担任外部董事的人员。
第四条由现任企业领导人员转任的,不得在原企业任专职外部董事。专职外部董事同时任职的企业一般不超过4家。专职外部董事不得在任职的企业担任其他职务,也不得在任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