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委回复《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的有关问题
国资委回复《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的有关问题
入库时间:2019-11-06|字体:|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来源:国资数据中心
根据国务院国资委官方网站互动交流板块的留言问答,针对《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的有关问题,国资委给出回复如下:

问题留言

2016年8月2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下发《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国资发改革2016133号)。

现有某省属国家出资企业下属控股子公司于上述133号文生效实施前已经完成员工持股,且当时签署协议约定,持股员工自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现在锁定期已满,但因当时签署的协议并未约定锁定期满之后持股员工向国有股东转让所持股份的转让价格,所以现在持股员工向国有股东转让所持股份时是否需要按照133号文规定“转让价格不得高于上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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