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各直管企业的授权放权事项
1.直管企业制定或调整年度投资计划,无需报市国资委备案或审批。
2.授权直管企业继续按照企业发展战略适度开展与主业紧密相关的商业模式创新业务,市国资委对其视同主业投资管理。
3.授权直管企业在五年发展规划中研究提出拟培育发展的新业务领域,报市国资委同意后,视同主业管理。待发展成熟后,可向市国资委申请将其调整为主业。
4.授权直管企业将以下境外投资事项视同境内投资进行管理:1.在香港地区、澳门地区成立的直管企业及所属企业在本地区的主业投资。2.直管企业投资行为发生在香港地区、澳门地区,但被投标的主要资产和经营活动在境内(80%以上营业收入来自境内);项目退出或终止时,应在三个月内制定资金后续安排,如无明确资金后续用途的,应按原出资路径返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