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接受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的委托,对市国资委监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实施审计业务的质量管理,规范受托中介机构审计行为,提高审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深圳市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收益管理暂行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选聘中介机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监管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所有接受市国资委委托,开展审计业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适用本办法。审计业务包括但不限于:
1、企业年度财务报表审计;
2、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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