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和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要求,进一步规范深圳市属国有企业董事选聘管理工作,提高董事选聘的科学性,推动建立规范、高效的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直管企业是指深圳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资局)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属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董事,为市国资局委派或推荐在直管企业担任董事的人员(不含市委管理的企业董事长)。
第四条董事选聘遵循以下原则:
(一)科学配置,优化结构;
(二)德才兼备,注重能力;
(三)公开公平,竞争择优;
(四)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