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提高市国资局办事效率,避免推诿责任、拖延时间等不良现象,体现便企、利企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市国资局工作人员行为有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通过投诉电话或来信、来访等方式向办公室或信访室投诉,但对涉及重大事项的投诉应采用署名书面形式。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处理投诉应当坚持依法、便企、高效的原则,任何部门和工作人员不得对投诉人进行打击报复,不得干扰和阻挠投诉人的正常工作。
第四条市国资局对收到的投诉事项,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投诉事项之日起七日内书面告知投诉人。但是,投诉人的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同时,要向投诉人说明不能受理的理由。
第五条市国资局对受理的投诉事项,自受理之日起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