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5月18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79号公布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保障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税收协助、信息共享、税收服务、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税收保障工作坚持政府领导、税务主责、部门配合、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税收保障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税收保障工作机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税收保障措施,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将税收保障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税款征收、税务检查、强制执行措施,防范税收流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