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国资委:
根据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中国证监会令第36号《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36号令),按照经省政府同意印发的《四川省国资委以管资本为主推进职能转变方案》(川办发〔2018〕68号)有关规定,为进一步简政放权,落实责任,强化市(州)级以下(含市州级,下同)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动的监督管理,提升国有资本配置和运营效率,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将市(州)级以下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动的监督管理事项交由市(州)国资委负责。市(州)国资委负责审批除国家出资企业负责管理事项外的市(州)级以下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动事项,其中,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规定,须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动事项,市(州)国资委应当履行报批程序。市(州)国资委不得下放或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