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企业国有资产安全,维护所有者权益,规范市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63号)《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国务院国资委37号令)《四川省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川国资委〔2017〕335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属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及其各级全资、控股子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违规经营投资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各级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家(各级政府)对国有企业各种形式投资和投资所形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