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属企业、委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省属企业基金投资管理工作,提高基金投资决策科学性,有效防范基金投资风险,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省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现就加强省属企业基金投资风险管理通知如下。
一、明确基金投资主体责任
本通知所称基金投资,是指省属企业出资组建基金管理公司,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基金,参股(认购)基金(份额)以及基金开展的投资等经济活动(不包括公募基金投资相关经济活动)。
省属企业本级及其授权的下属企业,是基金投资活动的决策主体和责任主体。开展基金投资的省属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要制定规范基金投资决策、基金管理人选择、对外募集资金和项目投资决策、运营管理、到期退出等行为 ……